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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台中市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並申請適用「一生一屋」稅率課徵土增稅時,如果在出售前已經持有該自用住宅6年,且亦連續設籍滿6年以上,縱使出售時已先將戶籍遷出,只要自戶籍遷出日至該自用住宅出售日期間未滿1年,仍然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已申請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地設立戶籍且連續持有滿6年,但如果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待售,於出售前已經先將戶籍遷出至別處,只要戶籍遷出期間不滿1年,並符合以下規定:
1、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0平方公尺。
2、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3、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4、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若符合以上四種條件的民眾,還是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增稅。
新聞提供:住展房屋網 www.myhousing.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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