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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專欄】黃坤鍵:房屋中凶宅到底如何界定?法律中未真正明確表示凶宅,但卻有他殺或自殺等不自然因素的條文範本。

買房是人生中的大事,買對一個好房子不但住的舒服安心,往後賣出搞不好還可以幫自己賺錢,但是相對的,如果買到不對的房子,那相應而來的恐怕也是惡夢一場。

凶宅到底如何界定?

所謂的問題屋裡面,大部分人最怕的大概就是所謂的凶宅了,因為凶宅除了對一般人心理上的恐懼影響外,在房價行情上也真的會有相當的減損,真的是住也不是,賣又得虧錢。而社會新聞上也不斷發生跳樓事件中,跳樓的人墜落在中間樓層民家的陽台,但是該戶人家卻拒絕開門讓消防隊把屍體抬出去,搞的消防隊必須調派雲梯車過來以懸吊的方式從陽台上把屍體吊離現場,為什麼這麼多新聞事件中,這些屋主都拒絕開門讓消防隊進門從陽台把大體搬運走呢?除了恐懼、忌諱外,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就是擔心這樣會把自己家變成所謂的凶宅!那可不得了,房價可能要打6折,2000萬的房子馬上損失800萬!可是筆者發現這麼多的新聞事件中幾乎沒有去探討到底什麼是凶宅?凶宅的定義是什麼呢?

首先,法律上並沒有『凶宅』這個用詞,而法律上相對應的規定其實是我們民法第354條規定出賣給他人的房屋必須是沒有『法律上瑕疵』的房屋,否則賣方就要負責,而這個所謂的『法律上瑕疵』就包含了會導致房屋價值減損的因素也會被認定是一種法律上的瑕疵,其中凶宅因為目前我們實務上的交易常情對於凶宅確實會有相當的折扣,所以凶宅會被認定是一種減損房屋價值的瑕疵,但是更進一步而言,那凶宅是指發生過那些事情才算『凶』呢?有人死在裡面就算嗎?當然不是,否則全台灣可能會有很多房子都變成凶宅了(套句某部長說過的話:那個地方不死人?)。

而往常仲介公司所製作的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上會有一欄寫著『是否曾經發生非自然身故』來象徵凶宅之調查,但是因為所謂的非自然身故範圍實在太大,舉例言之,上吊是非自然身故,但是打麻將糊牌一時興奮腦溢血死亡也是非自然身故,這樣如果都算是凶宅,都要打6折的話,那也太不公平了,所以依目前主管機關的範本及法院較為多數之見解,所謂的凶宅是比較傾向限縮於屋內曾發生『自殺』或『他殺』事件時,始為所謂之凶宅(看來法院也是認為要兇到一個程度才算凶宅);這也無怪乎新聞事件中的這些鄰居屋主會拒絕讓消防隊從家裡把大體運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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