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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公司利用個人出售土地免納所得稅之規定,取巧安排以三角移轉方式,低價出售土地予個人,再由個人高價轉售他人,藉以隱匿土地交易所得短報未分配盈餘,一旦遭國稅局查獲將補稅處罰。

國稅局近期查核,發現A公司於100年1月出售土地予負責人甲君,買賣總價款按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加5%計算共1.8億元,甲君於同年4月將土地再出售給B公司,出售總價款為3.8億元,甲君向A公司購地資金來源,除小部分自有資金及銀行貸款外,其餘是以該土地出售B公司所收取之支票款支付A公司。

進一步來說,甲君持有土地時間極短,買賣價差卻達2倍之多,且付款情形顯然不合理,研判A公司利用負責人甲君個人出售土地免納所得稅之規定,取巧安排以三角移轉方式,先低價出售土地給甲君,再由甲君高價轉售給實際買受人B公司,藉以隱匿A公司土地交易所得。

國稅局查獲後,將A公司負責人甲君出售土地之價款,扣除購入成本及土地增值稅等相關費用後之餘額計2億560萬元,併入該公司100年度未分配盈餘計算,核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計2,056萬元,並按漏稅額處以罰鍰。

國稅局呼籲,如有公司利用個人出售土地免納所得稅之規定,以三角移轉方式取巧安排規避稅負,若未經檢舉與調查之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自動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三角移轉避土地交易稅 將重罰

文章出處:https://tw.house.yahoo.com/news/%E4%B8%89%E8%A7%92%E7%A7%BB%E8%BD%89%E9%81%BF%E5%9C%9F%E5%9C%B0%E4%BA%A4%E6%98%93%E7%A8%85-%E5%B0%87%E9%87%8D%E7%BD%B0-0106008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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