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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稅捐處表示,為有效遏止逃漏稅及維護租稅公平,自104年1月1日起至2月28日止,全面清查企業或金融機構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規定,進行併購合併、收購及分割並經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列管案件,如發現有再所有移轉土地情形,將追繳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


舉例來說,甲公司與乙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辦理合併,合併後乙公司消滅,其所有之土地移轉登記於甲公司名下,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500萬元經核准記存後,稅捐處對於記存土地會予以列管,並每年清查,如查得該列管土地已再移轉(買賣、贈與等),將對甲公司追繳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500萬元。

若列管土地為部分移轉,也將依持分比例核算應追繳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額,對甲公司進行追繳。另外,收購案件於收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3年內,被收購公司如轉讓該對價取得之股份,致持有股份低於原收購取得對價之65%者,也將會被追繳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

北市清查核准記存土增稅之土地

文章出處:https://tw.house.yahoo.com/news/%E5%8C%97%E5%B8%82%E6%B8%85%E6%9F%A5%E6%A0%B8%E5%87%86%E8%A8%98%E5%AD%98%E5%9C%9F%E5%A2%9E%E7%A8%85%E4%B9%8B%E5%9C%9F%E5%9C%B0-0212003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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