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屋所得 仲介費可列成本

 

中央社中央社 – 2012年8月6日 下午8:52

(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6日電)財政部今天發布解釋令,個人售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可將仲介費、代書費等列為必要費用,從買賣差額中扣除,再依房地比例計算所得或虧損,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過去僅規範出售房地產成交價與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方式,未核釋出售房地相關必要費用的計算減除方式。

新發布的解釋令指出,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出售房地支付的仲介費、代書費、土地增值稅和契稅等,可列為必要費用,從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的差額中減除。再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的比例 (簡稱房地比例),計算房屋的財產交易損益。1010806

 

http://tw.news.yahoo.com/%E5%94%AE%E5%B1%8B%E6%89%80%E5%BE%97-%E4%BB%B2%E4%BB%8B%E8%B2%BB%E5%8F%AF%E5%88%97%E6%88%90%E6%9C%AC-125232747--finan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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