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對於個人買賣預售屋或鉅額房屋賺取差價或出租房屋收取租金將列為加強查核對象中區國稅局對於個人買賣預售屋或鉅額房屋賺取差價或出租房屋收取租金將列為加強查核對象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遏止不法逃漏稅捐,近日將針對轄區內個人有出售預售屋含紅單或鉅額房屋或出租公寓或套雅房案件,列為加強查核對象。

所謂「紅單」,係指預售屋接待中心使用「購屋預約單」,通常在預售屋正式開賣前稱為潛銷期間,給付少額訂金取得購屋預約單,就可取得優先承購權,等到預售屋開賣後,建設公司調高房屋售價,有購屋預約單者可用較低價格購得房屋,所以「紅單」需求日增,轉手價差水漲船高。

該局表示,個人購買預售屋含紅單或鉅額房屋之時,應妥善保存讓渡書或契約書及買賣相關收支憑證,於出售時依所得稅法規定,以成交價額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於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所屬年度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另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時,該租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或依財政部訂頒費用標準43%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應併入取得年度所得申報。

該局2014年查獲納稅義務人甲君於2011年間以1,900萬餘元購置某建設公司位於台北市中正區房地乙戶,並於同年間以3,200萬餘元出售予乙君,經該局查得實際購入、出售契約書及仲介費等必要費用相關資料,乃以出售價格減除甲君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再依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核課甲君2011年度財產交易所得260萬餘元,補徵稅額57萬餘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27萬餘元。另同年查獲納稅義務人乙君將其名下3戶房屋隔成套雅房,自2010年起出租供學生使用,經該局查得租賃契約書等相關資料,並進一步約詢乙君後,核課乙君2010至2013年度租賃所得計400萬餘元,補徵稅額計18萬餘元,同樣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13萬餘元。

該局刻正透過建商、房屋買賣仲介業、各縣市政府等管道蒐集資料,以瞭解是類交易是否有刻意炒作賺取價差或隱匿出租情事而未申報納稅,並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有買賣預售屋含紅單或房屋而獲利或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有短漏報財產交易所得或租賃所得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戶籍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否則一經該局查獲短漏報情事,除補稅外還要處罰,得不償失。

新聞來源 [ 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http://mygonews.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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