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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先行」簽訂協議書及租賃契約等方式,將房地之銷售日期延後,以規避奢侈稅,經查獲除了補徵稅款外,另外要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1年8月20日就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新北市房地,先行與買受人乙君訂立協議書及收取訂金,並同時訂立租賃契約書,等持有期間滿2年後,再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書,經查獲,依房地銷售價格合計816萬元,按適用稅率10%核定應納稅額81萬6,000元,並處罰鍰204萬元。

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該房地之買賣契約日期為102年3月24日,其持有該房地期間係自100年3月16日起至102年3 月24日止,已逾2年,並未違反奢侈稅規定,申請撤銷補稅處分。

經查本案甲君於101年8月20日即與買受人乙君簽訂協議書,雙方同意於 102年3月20日前另行簽訂買賣契約,買賣總價款為816萬元,甲君收取訂金100萬元並同時訂立1份租賃契約書。之後雙方再簽訂借屋裝修承諾書,甲君同意乙君進行房屋內部裝潢,俟持有期間滿2年後,另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書。

因買受人乙君於101年8月20日對該房地已有支配使用權,依實質課稅原則,房地買賣之實際成交日應認定為101年8月20日,另查到甲君配偶名下還另有房地,甲君乃藉由預先簽訂協議書及租賃契約等方式,將銷售房地之日期延後。

全案經該局審理結果認屬以不正當方法逃漏奢侈稅,故按所漏稅額處2.5倍之罰鍰204萬元並駁回甲君之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稽徵機關認定奢侈稅之銷售日期,會以「實質經濟事實」綜觀研判,一旦經查獲納稅義務人藉由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時,除補徵稅款外,會按所漏稅額另處以3倍以下之罰鍰。

 

文章出處:https://tw.house.yahoo.com/news/%E5%BB%B6%E5%BE%8C%E7%B0%BD%E7%B4%84%E9%80%83%E9%81%BF%E5%A5%A2%E4%BE%88%E7%A8%85-%E7%B6%93%E6%9F%A5%E7%8D%B2%E4%BB%8D%E9%87%8D%E7%BD%B03%E5%80%8D-0122003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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